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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央行营业管理部召开北京地区中资银行货币信贷和金融服务通报会。会议明确,要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撑工具等各项政策,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支撑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持续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查看详情)
4、《武汉都市圈发展规划》获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 ,成为继南京、福州、成都、长株潭、西安、重庆都市圈后,第7个获批的国家级都市圈发展规划。(查看详情)
5、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已于12月1日正式上线启用。近日,相关部门对相关操作流程进行了总结,形成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个人版)。(查看详情)
6、中国建筑业协会决定将原定于12月中旬在海口召开的2022第四届建筑供应链大会,变更至12月中下旬举行。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8日~21日,地点: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查看详情)
省内
1、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抓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末端落实的四条措施》,提出四条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末端落实,防范群死群伤、多发易发等事故发生。(查看详情)
2、省住建厅发布公告,决定重新启动原定于12月10日、11日、17日、18日举行的2022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河北省考区补考。报考人员于12月8日下午14:00后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查看详情)
3、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关于取消河北省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补考的通告,近期将统一安排考试退费,已缴费用全额退还至报考人员原付款账户,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查看详情)
4、石家庄市城管局组织召开全市能源保供和城乡供暖工作视频调度会,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市供热事务中心、各供热企业参加会议。(查看详情)
5、廊坊一批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涉及廊坊市第三十二小学项目、廊坊市中医医院院区改扩建项目、地球物理中心新建综合保障楼项目EPC工程、临空路(华兴道-廊涿路)道路周边景观提升建设项目。(查看详情)
6、雄安新区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快线(R1线)第五组团站车站主体结构顺利封顶,这是R1线第二个车站主体结构封顶,标志着雄安R1线项目土建工程又取得新进展。(查看详情)
省外
1、四川:省住建厅组织召开2022年全省住房保障重点工作收官冲刺会,围绕2022年住房保障领域各项任务目标再检查、再动员、再部署。(查看详情)
2、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实施情况评估的通知。(查看详情)
4、江西: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的通知。施工单位要编制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查看详情)
5、湖北:省住建厅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时间,延长至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查看详情)
6、河南:关于调整2022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资格审查时间的通知。(查看详情)
7、陕西: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技术讲堂
1、水混凝土+精益建造,探秘央企建造珠海规划科创中心(主体)工程项目!(查看详情)
2、应急科普 | 在建工地注意!消防安全莫忽视!(查看详情)
3、工程竣工验收最全流程,绝对用得上!(查看详情)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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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提示
天气预报:12月9日08时至10日08时,内蒙古中部、黑龙江西北部、新疆北部和南疆西部山区、西藏西部、河北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小到中雪。江淮大部、上海、江西东北部、浙江、福建北部、贵州大部、云南东部和南部、广西西部、台湾岛中北部等地部分地区有小雨。内蒙古东北部部分地区有4~5级风。(来源:中央气象台)
法律讲堂
如何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法律和司法说明没有给出明确答案。但根据《建工司法说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质性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主要是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
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否影响其他投标人公开、公正、公平的竞标。
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招投标程序结束后,再行订立其他合同内容,而另签订的合同中内容的改变足以影响其他竞标人能够中标或者中标条件,或是具有排除其他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提高其他投标人中标条件的内容,可以认定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实质性内容”。
二、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4点,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因此,虽然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享有变更合同的权利,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影响较大,其合同变更应受制于招标投标文件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订立其他协议时,变更的合同内容实质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较大地改变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构成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我国《建工司法说明》第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意即可以依据总承包合同内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确认总承包合同无效。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第二条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4
郭君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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